全国人大代表、十三化建总工徐字霞:调整化工建设行业特殊工种界定规则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徐字霞表示,希望调整特殊工种界定规则,保证所有特殊工种人员享有到龄退休权利。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对从事艰苦岗位工作职工实行的一种事后补偿政策。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相关退休待遇,对相关职工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徐字霞告诉记者,当前,国家对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工作的管理日趋严格。不少省份在对特殊工种界定时陆续要求企业“只能参照一个行业选用特殊工种名录为特殊工种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造成化工建设等综合性企业部分特殊工种不能被认定,确实从事了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无法办理退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大全》,国家特殊工种名录包括煤炭、冶金、机械、化工、石油、水利电力、轻工纺织、建工建材、电子等21个行业。“化工建设企业是综合性大型建筑安装企业,既有建筑又有安装,作业工种多,综合了建工建材、机械等几个行业的特点,但在21个行业中未进行单列。”徐字霞说,“此前,这些企业特殊工种界定可以在21个行业中跨行业进行,但现在要求只能选用一个行业,必然会导致部分从事高空、特别繁重、高温、有毒有害等工作的职工被排除在特殊工种之外,到龄后无法正常从事原岗位工作又无法退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为此,徐字霞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综合考虑、调研化工建设企业特点,在原21个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基础上增加化工建设行业特殊工种名录。若无法增加化工建设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则应规定允许化工建设综合性企业在原21个行业中跨行业界定特殊工种,以保证为我国化工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特殊工种人员的合法权益。
“随着科技的进步,工人的作业环境在逐步改善,劳动强度逐步降低,特殊工种也会越来越少。”徐字霞说,“但目前阶段仍应尽量采取措施,使虽处于不同行业但从事相同工作的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体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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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仍然延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针对一些地方自行扩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放宽认定标准和工种名录、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增多的情况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求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目录仍按原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等要求。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文件,在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强化省级管理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及审批标准、实行双公示制度、建立权益告知制度等措施,加强提前退休审批管理。